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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推进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6-01-28 来源: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作者:星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体育、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新时代文化体育事业大繁荣大发展,增强文化体育事业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为海盐高质量发展勇当共同富裕示范样板注入文体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和中共嘉兴市委《关于推进新时代文化嘉兴工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快公共文体设施建设

  1.加强基层文体活动中心建设。新建镇(街道)综合文化站面积达到省定特级站面积标准的,验收合格后,给予150万补助,已享受过其他奖励的不重复计算。

  2.提升基层文化阵地管理与利用。每年度对各镇(街道)基层文化设施管理利用的绩效进行评估,按40%的优秀比例和60%的合格比例,分别给予优秀的镇(街道)和合格的镇(街道)18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

  3.加强公益性文体设施项目建设。对公益性文体设施建设项目,在立项、选址、用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落实《浙江省居民住宅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新(改、扩)建小区按0.12平方米/套的标准配建公共文化设施,且不应小于50平方米;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群众健身相关设施,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4.加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维修、更新等费用主要由县财政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投入,不足部分由使用管理单位筹集或吸引其他资金投入。投入比例原则上为:县财政投入50%、镇(街道)投入25%、村(农村社区)投入25%。主城区健身路径的建设、维修、更新由武原街道实施,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解决。镇(街道)、村(社区)在公共场所新建或更新的实际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全民健身设施,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过省市补助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5.引导乡村博物馆发展。新认定乡村博物馆一次性奖励5万元,提升馆按省文物局评定星级进行奖励,五星级奖励5万元,四星级奖励3万元,三星级奖励1万元。

  二、开展特色公共文化品牌创建

  6.鼓励开展特色文化创建。积极鼓励各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浙江省文化强镇、浙江省文化示范村创建,对新评定的省级文化强镇、文化示范村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积极培育星级文艺团队。发挥优秀业余文艺团队在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对业余文艺团队开展年度评比,当年度获评五星团队奖补0.5万元、四星团队奖补0.4万元、三星团队奖补0.3万元(市级奖和县级奖荣誉可以兼得,县级财政预算仅保障星级评价奖金)。

  三、推进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8.实施不可移动文物除险保安工程。根据文物建筑的保护级别和产权属性,对维修项目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国有或集体所有文物建筑实施修缮,投资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修缮补助比例为项目决算额的50%,未定级文物的修缮补助比例为项目决算额的40%。私有文物建筑实施修缮的,补助比例参照国有文物建筑修缮补助标准,但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投资总额超过30万元的修缮项目,应另行申请专项经费。投资总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视为维护项目。补助额度为:投资总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全额补助;投资总额在5000元以上且资产属国有或集体的,全额补助;投资总额在5000元以上且资产属私有的,文保单位或文保点补助80%,未定级文物补助70%。

  9.实施文物安全巡查补助。各镇(街道)业余文保员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发放人均基础补贴与交通补贴。人均基础补贴每人每年200元,交通补贴按每处文物点100元/年计算。

  10.实施重点非遗项目名录补助。对新列入县级及以上的重点非遗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给予保护单位3万元、1万元、0.3万元、0.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基地分别给予优秀1万元、良好0.8万元、合格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基地不予奖励,连续三年不合格的传习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优秀非遗传习基地数不超过全县非遗基地总数的20%。

  12.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利用。对成功创建嘉兴市级及以上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文化传承生态保护区、非遗体验点、非遗客厅、非遗分馆等非遗民俗基地的分别给予国家级3万元、省级2万元、嘉兴市级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按最高等级奖励)。

  13.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及海盐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在其享有荣誉称号的年度内,通过考核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0.8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享有多个称号的,遵循一次享受、就高享受的奖励政策。

  四、加强文体人才队伍培育

  14.加强镇级文化工作力量。按照规定标准配备镇级专职文化工作人员和文化下派员,落实财政专项资金保障。文化下派员实现镇(街道)服务全覆盖,探索创新文化下派员服务模式,切实提升镇级文化工作效能。

  15.加强村级文化专管员队伍建设。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享受财政保障的文化专职管理员,待遇保障参照县编外合同工定额标准,由县70%、镇(街道)30%共同承担。每年以不超过全体人员20%的比例,评比村级文化管理能手。

  16.提高海盐籍运动员参加大赛获得荣誉的奖励。见附件《海盐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17.强化注册法人体育社团考核评估。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对获评3A级以上社团给予奖励,分别按照5A级社团3万元、4A级社团2万元、3A级社团1万元给予奖励(3A以上等级作补差奖励)。

  五、附则

  18.县财政每年安排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体设施建设、文体人才培育、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相关政策性奖励补助。

  19.以上政策实行申报制。所涉奖励政策计算起算时间为2024年4月1日,符合条件者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书面申报,由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审核。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政策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23〕25号)执行。对培养体坛名将、引进体坛名教、社会力量办竞技体育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有重大特殊项目未含在以上政策内的,根据整体安排视项目开展情况给予重点扶持。

  20.本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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